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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与殷忠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殷忠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49号原告: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住所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口子村(粮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侯中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楠,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忠光(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6********),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技区。原告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忠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