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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和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于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和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058号原告:乌鲁木齐和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唐卫林,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于智忠,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奇台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和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于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