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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建与万石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万石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618号原告:王建,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万石洪,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王建与被告万石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杰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