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何跃武、王洪英等与韩瑞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跃武,王洪英,韩瑞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660号原告何跃武,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王洪英,女,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原告何跃武的妻子,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罗燕,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韩瑞攀,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跃武、王洪英诉被告韩瑞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跃武、王洪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瑞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跃武、王洪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何跃武、王洪英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勇代理审判员 宗晓晓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