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牛江水与张玉全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江水,张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牛江水,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位林村。被执行人张玉全,男,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路村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江水与被执行人张玉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我院以被执行人张玉全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执34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