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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荷珠与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荷珠,陈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03民初1428号原告张荷珠,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被告陈杰,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荷珠与被告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苏碧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杰同意赔偿原告张荷珠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9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788.5元,余款13211.5元当庭支付。二、原告张荷珠与被告陈杰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陈杰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梓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雅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