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许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松,姚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松,男,汉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姚有忠,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金马镇姚二村***号。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姚有忠,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金马镇姚二村***号。。被执行人姚有忠,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金马镇姚二村***号。申请执行人许松与被执行人姚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有忠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松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姚有忠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开立有账户信息,但上述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本院遂依法对上述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根据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住所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于祖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许松在本案中应受偿金额为300000元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为300000元及迟延利息。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3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艳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3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人: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承办人:侯鑫鑫记录人:王艳艳郭:现在合议申请执行人许松与被执行人姚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侯:申请执行人许松与被执行人姚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有忠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松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姚有忠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开立有账户信息,但上述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本院遂依法对上述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根据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住所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于祖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许松在本案中应受偿金额为300000元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为300000元及迟延利息。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提请合议庭评议是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郭: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意见。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同意裁定本院(2016)陕0113执3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张:同意承办人意见,裁定本院(2016)陕0113执3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郭:同意二位同志意见,报领导审批。合议庭决议本院(2016)陕0113执3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