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志良与被上诉人齐福军、吕铁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志良,齐福军,吕铁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志良,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福军,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铁军,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上诉人蔡志良因与被上诉人齐福军、吕铁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蔡志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玉龙审判员 李 阳审判员 方结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