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靳金枝、薛岩冰与陈龙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金枝,薛岩冰,陈龙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301号原告:靳金枝,女,汉族,1952年9月30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薛岩冰,女,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龙日,男,汉族,1959年1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靳金枝、薛岩冰诉被告陈龙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靳金枝、薛岩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金枝、薛岩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靳金枝、薛岩冰负担。审判员 史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