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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甘末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660号之一被执行人:甘末华,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甘末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张刑初字第0050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甘末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甘末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甘末华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执行中,本院查封了其名下机动车辆的档案,但该车查无下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甘末华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甘末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甘末华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初字第00502号刑事判决关于甘末华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甘末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