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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2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风全、安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全,安学君,孟祥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29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被申请人:王风全。被申请人:安学君。被申请人:孟祥娥。申请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风全、安学君、孟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29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风全、安学君、孟祥娥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孟祥娥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房产、土地、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孟祥娥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房产、地产、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