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后发、任国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后发,任国武,陈道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后发(又名张厚发),男,汉族,个体业主,1950年1月20日出生,住商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国武,男,汉族,1957年7月16日出生,个体业主,住固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道富(又名陈道付),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商城县。再审申请人张后发因与被申请人任国武、陈道富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后发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二)适用法律错误。任国武、陈道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任国武、陈道富承包再审申请人张后发砖厂,由于不能正常生产,双方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并进行了结算,上述事实申请人张后发并无异议。原判依据双方的结算,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后发的诉讼请求,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张后发诉求被申请人任国武、陈道富支付承包费没有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张后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后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