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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行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莹与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嘴山市公路管理段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莹,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嘴山市公路管理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2行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莹,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公路管理段办公室主任,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杨帆,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石嘴山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陈学贵,石嘴山市公路管理段段长。委托代理人李金鼎,石嘴山市公路管理段办公室职员。上诉人崔莹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石嘴山市公路管理段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莹以缺少法律依据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崔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东方审判员  王丽琼审判员  刘衍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海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