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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富智大兴机电有限公司与威海众泰机电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富智大兴机电有限公司,威海众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793号原告:山东富智大兴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系单位职工。被告:威海众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重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男,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富智大兴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众泰机电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山东富智大兴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富智大兴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