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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余燕、荆门市屈家岭云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燕,荆门市屈家岭云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天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财保61号申请人:余燕。被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云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天魁。申请人余燕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政府给予被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云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征收拆迁补偿款15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胡书权以其位于罐头厂住宅楼东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95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理由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政府给予被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云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征收拆迁补偿款15万元,期限为六个月。查封胡书权位于罐头厂住宅楼东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95字第××号)。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查封财产仍由胡书权使用和管理,但不得变卖、抵押和故意毁损。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余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庆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