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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平、宁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平,宁燕,杨洋,宋贵雪,申少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恢89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庞令久,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男,系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平,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19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宁燕,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4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杨洋,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4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宋贵雪,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25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申少永,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8日,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平、宁燕、杨洋、宋贵雪、申少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宁燕、宋贵雪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禇青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