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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魏乐乐、李和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乐乐,李和聪,郑州景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296号申请人魏乐乐,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闻辉,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和聪,男,回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郑州景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4号院27号楼1层商4号。法定代表人卢延涛。申请人魏乐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和聪、郑州景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