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熊得卫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得卫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6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得卫,男,1995年9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得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得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熊得卫在其租住的石狮市蚶江镇新大街家乐华购物广场南一私人住宿*房间,容留董某1、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熊得卫在上述地点容留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熊得卫在上述地点容留董某1、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熊得卫于2017年3月2日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扣押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工作说明、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得卫的供述与辩解;4、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及被告人熊得卫辨认作案地点等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得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熊得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熊得卫在其租住的石狮市蚶江镇新大街家乐华购物广场南一私人住宿*房间,容留董某1、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熊得卫在上述地点容留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熊得卫在上述地点容留董某1、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熊得卫于2017年3月2日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扣押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经尿检,被告人熊得卫及证人董某1、付某的尿液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董某1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左右和2月28日晚上,他二次在熊得卫租住的石狮市蚶江一个二楼的房间内和熊得卫、付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中间还有一次他到熊得卫租住的房间,看到熊得卫、付某在房间里,桌上放着吸毒工具,看他们的神情他猜他们二个人可能是在房间内吸毒。2、证人付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左右,在熊得卫租住的石狮市蚶江镇新大街一个二楼的房间内,他和熊得卫、董某1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过了几天后,他和熊得卫二人又在熊得卫租住的房间一起吸食冰毒。2月28日晚上,在熊得卫租住房间内,他和熊得卫、董某1三人又一起吸食毒品冰毒。3、证人蒋某证言,证实她是石狮市蚶江镇新大街家乐华购物广场南一私人住宿的管理人员。2017年2月5日,有一名男子(经辨认为熊得卫)过来向她租房,以270元的价格向她租了*房间,后该名男子就搬进去住。3月2日晚上,公安人员来*房间抓人。4、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证实证人董某1分别辨认出被告人熊得卫、证人付某及指认吸毒地点;证人付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熊得卫、证人董某1及指认吸毒地点;被告人熊得卫分别辨认出证人董某1、付某及指认吸毒地点;证人蒋某辨认出被告人熊得卫。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熊得卫住处扣押自制吸毒工具锡纸、吸管若干。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熊得卫及证人董某1、付某的尿液经检测均呈阳性。7、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证人董某1因吸毒被行政拘留;证人付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8、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熊得卫的归案经过情况。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熊得卫的身份基本情况。10、被告人熊得卫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得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得卫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得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吸毒工具锡纸、吸管若干,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少如审 判 员 吴斌斌人民陪审员 康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安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