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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仁菊、张军、张正东、张桂川申请执行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金河口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仁菊,张正东,张桂川,张军,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河口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田仁菊,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张正东,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张桂川,男,200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河口村民小组,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河口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雷炳发,该组组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田仁菊、张东、张正东、张桂川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58元。被执行人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河口村民小组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