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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京涛与张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涛,张彦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1914号原告:张京涛,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张彦祥,男,193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张京涛与被告张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京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彦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京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19日,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张彦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9日,被告张彦祥为支付其妻李成本的住院医疗费用,向原告张京涛借款现金18000元,约定于2017年3月19日偿付。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张京涛催要,被告张彦祥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张京涛与被告张彦祥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彦祥借原告张京涛现金18000元,经原告催要未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彦祥偿还借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彦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张京涛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张彦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