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西瑞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瑞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7912491-1。法定代表人:沈德春,该公司片区总监。被执行人: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高峰林场三塘住宅区第一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05104192-9。法定代表人:黎轶汉,该公司总经理。广西瑞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西瑞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