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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田兴玉与成都鑫立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玉,成都鑫立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443号申请执行人:田兴玉,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成都鑫立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实际控制人:范涛。本院在执行田兴玉与成都鑫立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调字(2017)第3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鑫立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现已被本院查封,但本案无处置权,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