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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奚成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奚成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43号罪犯奚成成,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3日,初中文化,天水市麦积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天水监狱。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麦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奚成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奚成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但其所犯罪行重,情节恶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奚成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赵 冰审判员  宋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