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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尼雪杏诉杨守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雪杏,杨守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777号原告:尼雪杏,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杨守刚,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蓝天家园1-2层14-16号。负责人:丁慧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该公司员工。原告尼雪杏与被告杨守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尼雪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雪杏撤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由原告尼雪杏负担。审 判 长  张彦红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人民陪审员  兰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隋侨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