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樊焕生、刘忠华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焕生,刘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樊焕生,男,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刘忠华,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焕生与被执行人刘忠华出资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忠华应支付申请人樊焕生案款104212.0元,承担执行费1463.18元。本院已部分执行28705元,将被执行人刘忠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土地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恢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俊审判员 颜强审判员 单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