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施小生与杨玉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小生,杨玉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546号原告:施小生,男,1961年2月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杨玉梅,女,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23号。负责人:徐一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小生诉被告杨玉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施小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小生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小生负担。审判员 刘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