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褚剑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01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剑龙,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剑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褚剑龙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桥南街桥南路农校对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剑龙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三千元以下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褚剑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剑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褚剑龙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麦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