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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通化分行,王晓刚,孙芳,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385号原告吉林银行通化分行。负责人宋建新,行长。被告王晓刚,男,汉族,1974年9月2日生,住通化县。被告孙芳,女,汉族,1976年7月5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负责人张志琳。被告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合吉。原告吉林银行通化分行诉被告王晓刚、孙芳、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无法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银行通化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