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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宋兴武与胡道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兴武,胡道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130号原告:宋兴武,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宋宝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道才,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宋兴武诉被告胡道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宋兴武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兴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兴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兴武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浏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