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周学峰与王少伟、万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峰,王少伟,万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民初1524号原告:周学峰,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王少伟,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万月辉,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原告周学峰与被告王少伟、万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变更后):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8,915.4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钱丹琳独任审判,后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遂于2017年3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建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钱丹琳和人民陪审员潘金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少伟、万月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王少伟、万月辉累计欠原告周学峰款项118,000元,2015年3月25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周学峰现金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具体还款日期:4月5日前付贰万元整,5月5日前再付33,000元,6月5日前再付33,000元,余款在7月5日之前全部付清(为32,000元)。”后原告在欠条上备注:“4月13日,还款:5,000元,4月30日,还款:20,000元,6月10日,还款:7,000元,7月9日,还款:5,000元,8月24日,还款:5,000元,12月12日,还款:3,500元,2016年2月7日,还款:1,584.6元(9012卡内),2016年8月3日,还款:1,000元(微信),2017年1月27日,还款:1,000元(现金)”。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真实性可以认定的欠条及其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学峰与被告王少伟、万月辉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我国法律之禁止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确认有效。两被告在借条中明确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原告已按约交付借款,两被告未按约归还全部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少伟、万月辉归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少伟、万月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少伟、万月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周学峰借款本金68,915.4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23元,由两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3??PAGE?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