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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苍山县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勇,彭玲,王思侠,刘培伦,刘贤强,张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803号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陵县鲁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成洋,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彭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思侠,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培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贤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宗芬,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勇、彭玲、王思侠、刘培伦、刘贤强、张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