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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典辉、邓开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典辉,邓开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刘典辉,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邓开茂,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春市人民法院(1997)慈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邓开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开茂向申请执行人刘典辉偿还借款本息2862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1494元、执行费350元,合计人民币304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开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46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