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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1545号原告:黄某,女,生于1987年9月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登良、胡康宁,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某,男,生于1979年10月9日,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经常居住地:黄梅县小池镇廖圩村)。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江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在外地打工相识,同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0月4日生长子李亮,2011年8月4日生次子李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双方又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为此,原告黄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离婚。二、长子李亮由被告李某抚养,次子李超由原告黄某抚养,抚养费由各自全额承担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长子李亮、次子李超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抚养期间,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子女均享有探望权,另方负有协助义务。三、婚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共建的位于黄梅县小池镇廖圩村的二间三层房屋归原告黄某所有。原、被告双方共同债务50000元由原告黄某偿还。四、双方其他无争议。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