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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824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执行员 方仲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