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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刑初401号毛运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运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刑初40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运苟,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宁远县看守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运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友义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庭审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运苟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毛运苟驾驶一辆轻便三轮摩托车从宁远县新龙步行街驶往宁远县老民政局,行驶至宁远县九嶷路中医院门口路段时,毛运苟驾车逆向行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陈炳辉撞倒在地,造成陈炳辉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毛运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毛运苟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1、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助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二万元;2、被害人陈炳辉受伤后在宁远县中医院的抢救所花的费用由被告人负担。被告人已将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给付被害人的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运苟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害人家属的户籍信息、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死亡通知书等书证,永州市舜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高敏、毛学勇的证言,被害人陈炳辉的家属欧学珠的陈述、被告人毛运苟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运苟违反道路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逆向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且案发后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毛运苟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毛运苟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运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周 友 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中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平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