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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8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董志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董志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深圳市盐田区盐梅路天琴湾路段时,车身右侧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刮碰,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杨某某当时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民警遂将杨某某带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杨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74mg/100ml。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110交通报警接处警记录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无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的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测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病历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孙某的证言,粤中一鉴[2017]毒鉴字第2215号、粤南[2017]临鉴字第1002号、粤南[2017]车某第515号、粤南[2017]痕鉴字第704号、7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董志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已缴纳罚款,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 学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