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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建平、卢文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平,卢文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卢文巧,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杨建平与卢文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凤民一初字0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文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建平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3年5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被告卢文巧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平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上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