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牧某与戴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牧某,戴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195号原告:牧某,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东,牙克石市胜利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女,1956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牧某与被告戴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牧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牧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牧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牧某负担。审判员 伊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