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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与周倩影、王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周倩影,王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住所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镇金山中路17号。负责人:陈卫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周倩影,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广陵区,现住扬州市。被执行人:王云娣,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现住扬州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与周倩影、王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如下:终结(2017)苏109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潘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