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与周倩影、王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周倩影,王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住所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镇金山中路17号。负责人:陈卫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周倩影,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广陵区,现住扬州市。被执行人:王云娣,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现住扬州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与周倩影、王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如下:终结(2017)苏109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潘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