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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某,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某,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字第60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怀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