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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三河市。2016年9月8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硕,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萌、郝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杨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开车将被害人刘某1带至三河市京秦高速齐心庄出口往北四百米左右公路西侧,在车内强行对刘某1按压后实施猥亵行为。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庭审中,公诉人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并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予否认,不予认罪。其辩护人亦认同被告人无罪的辩论意见,理由:1、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微信网友,都是青年男女,双方在车内独处空间相对隐蔽私密,被害人未明确拒绝,这是青年男女寻求刺激时不理智的行为,事后将被害人送回家中,同时给被害人500元钱,说明两人之间达成了某种默契;2、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身体接触时未使用任何暴力、威胁、强迫等手段,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3、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且在四天后报警,故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罪依据;4、被告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受到外人殴打,故其前两份供述应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5、被告人的行为是冲动所致,同时被害人也有过错。建议本院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并采纳其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开车将被害人刘某1(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河北省三河市人)带至三河市京秦高速公路齐心庄出口往北四百米左右的道路西侧,在车内以按压的形式,强行对刘某1实施了亲吻等猥亵行为。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一个昵称叫“听海”的男子通过附近好友加她微信,开始双方只是简单地问候,熟了之后聊得就比较多了,也聊到了成人性的话题。对方提出见面,她们微信约好2016年9月4日在高楼镇小崔各庄村见面。当天下午4点左右她们见了面。见面后她发现对方很面熟,对方告诉她说叫刘某,她想起来刘某的妻子是她丈夫的亲堂妹。她上车坐在刘某车的后座上,刘某就开车沿着蒋谭线往东开,到齐心庄路交叉口向南行驶,沿着齐心庄路往南走了约1000米后停在路西侧刚刚盖好的厂房旁边。刘某从驾驶座下来坐到主驾驶后侧的座位上和她聊天,她们正在聊天的时候,刘某突然用手撩起她的裙子,强行将她的内裤和丝袜脱到膝盖位置,她用手推并用脚踹刘某。但刘某用手按住她的身体,她侧躺在车门上,无法挣脱开。刘某亲吻她隐私部位。当天她穿着黄色连衣裙、黑色胸罩、肉色丝袜、肉色内裤。她下车时好像听到刘某说她包里有500块钱。回到家后,她发现刘某往她包里放了500元钱,她左胳膊有一块儿淤青。刘某1辨认笔录记载,其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猥亵她的刘某,并有辨认照片予以印证。2、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前两次供述证实,他通过微信加附近人开始与刘某1聊天,刚开始聊一些儿家常话,后来聊性方面的内容。2016年9月4日15时30分许,他通过微信约刘某1出来见面,就是想摸摸和亲亲刘某1。刘某1在高楼镇小崔各庄农村信用社对面的公路边上了他的车。他开车带着刘某1去了京秦高速齐心庄出口往北400米左右西侧公路边。停车后他坐到车后边,要抱刘某1。刘某1让他别那样,说其和他媳妇是同事。之后他就抱着刘某1亲嘴,刚开始刘某1用手推他,他把刘某1放倒在后座上,将刘某1的裙子撩到胸部下面,他强行亲吻刘某1的肚子,并用左手将刘某1的内裤脱到膝盖上面,用左手摸刘某1的阴部,同时用右手抱住刘某1,亲吻其的嘴和脖子,这样持续两三分钟后他就停止了。他趁刘某1不注意,往刘某1的红色手提包内放了500元现金。刘某1下车后他告诉刘某1说放其包里500元钱。刘某1当天穿着黄色的裙子、黑色胸罩、肉色丝袜、紫色内裤。3、证人靳某1证言证实,他是被害人刘某1公爹。刘某1被刘某侮辱,报案当天他跟着到公安机关。他看到刘某从警车上下来,非常气愤,想打刘某解气,就打了刘某两巴掌。当时警察在场,就制止了,并警告他不准打人。之后刘某就被带走了。当天他没穿制式服装,上身穿一件蓝灰色夹克,是他打工安装彩钢房时穿的工作服,一看就知道他是老百姓。4、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她是刘某1的母亲。刘某1告诉她2016年9月4日其被刘某侮辱了。5、(1)三河市公安局2016年9月8日出具的检查笔录记载,刘某1左手小臂处有1处暗红色伤痕,右小腿处有1处暗红色伤痕,被害人刘某1称以上伤痕均为反抗时由刘某造成。并有伤情照片予以印证。(2)2016年9月9日京东中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记载,刘某1左肘部软组织损伤;右小腿软组织损伤。6、被害人刘某1辨认笔录记载,其辨认出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开车带着她停车的位置,并在车里猥亵了她。对此有辨认地点照片予以印证。被告人刘某对于该地点当庭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庭审查明的事实,且经本院审核,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故均予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另查明,2016年9月8日12时许,被害人刘某1报警称,2016年9月4日16时许,在三河市齐心庄镇一村庄内,刘某对其强行猥亵。公安机关于报案当日将被告人刘某传唤到案并以涉嫌犯强制猥亵罪刑事拘留。另被告人刘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按压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辩称未猥亵刘某1,经查,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前两次供述的猥亵过程、情节、被害人案发当天的穿着与被害人所述内容相吻合,并相互印证,应予认定。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称刘某到达公安机关后受到外人殴打,故其前两份供述应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中明确表示侦查人员未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故前两份供述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亦无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儒莲审 判 员  李 莹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