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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红军、刘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刘远伟,刘方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633号原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住汤原县汤原镇。法定代表人吴东燕,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利,邮政储蓄银行汤原支行资产清收组清收员。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提供证据,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红军,男,汉族,1970年6月6日生,农民,住汤原县。被告刘远伟,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生,农民,住汤原县。被告刘方亮,男,汉族,1983年1月1日生,农民,住汤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与被告李红军、刘远伟、刘方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 伟审 判 员  许晓明人民陪审员  田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