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张孝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孝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7)渝0108财保113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负责人熊敏,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张孝容,女,汉族,1955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申请人张孝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2015)南法民保字第00902号民事裁定书,并查封了张孝容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某沱某某坪某村某号某某幢某-某号房屋,张孝容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某镇某某某路某某号附某号房屋。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查封。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孝容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某沱某某坪某村某号某某幢某-某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张孝容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某镇某某某路某某号附某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东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沁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