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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恢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波,李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恢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法定代表人蔡绍英,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波,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李波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2】第41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受理,2014年4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9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波、李艳丽已履行部分义务,并申请出示其家庭成员疾病证明。经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波、李艳丽达成和解,本案现已和解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权利已经实现,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6执恢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