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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单连清与王金来、梁士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连清,王金来,梁士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单连清,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金来,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梁士宝,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连清与被执行人王金来、梁士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梁士宝已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通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