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撤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福来与山东世纪星商贸有限公司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来,山东世纪星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撤6号原告:王福来,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民、周丽华,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世纪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永金,总经理。被告: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段超庆,董事长。原告王福来与被告山东世纪星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同日准许原告王福来缓交案件受理费30天。缓交期限届满后,原告王福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福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钟淑健审判员 彭 辉审判员 林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