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付春、王小丽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付春,王小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督4号申请人:刘付春,女,生于1963年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请人:王小丽,女,生于1970年1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人刘付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查找不到被申请人王小丽的具体下落,导致支付令不能送达给王小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付春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段延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昌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