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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付春、王小丽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付春,王小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督4号申请人:刘付春,女,生于1963年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请人:王小丽,女,生于1970年1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人刘付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查找不到被申请人王小丽的具体下落,导致支付令不能送达给王小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付春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段延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昌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