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冉万静、孙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万静,孙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363号原告:冉万静,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松,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孙军,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冉万静与被告孙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冉万静于2017年6月23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冉万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冉万静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