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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云、杨晓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云,杨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执行人:白云,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晓宇,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晓宇、白云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明杨晓宇、白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撤回对杨晓宇、白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秀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白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