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1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熊起彬申请执行刘晓星、安加付、冯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起彬,刘晓星,安加付,冯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46号之三申请人熊起彬,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刘晓星,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安加付,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冯健,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熊起彬申请执行刘晓星、安加付、冯健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楚蒙 来源: